注会税法复习笔记第三章 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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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一节消费税基本原理一、消费税的概念1、“消费税”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一般消费税: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特别消费税: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课税。2、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二、消费税的发展(略)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略)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1、从价定率征收2、从量定额征收3、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五个特点)A、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B、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D、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E、税负具有

2、转嫁性C、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六、消费税的作用A、调节消费结构B、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C、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D、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第三节征税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是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环节,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后,货物在以后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再缴消费税。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消费税。2、纳税人将生产的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

3、债务应缴纳消费税。3、生产的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不含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注意委托加工概念: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三、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自1995-01-01起,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基合金(镶嵌)首饰/金银和金银基镶嵌首饰1、既销

4、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会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4、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售价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

5、依据计征消费税。第四节税目与税率消费税为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一)烟1、凡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何种辅料),包括卷烟(消费税率:甲类卷烟为45%,乙类卷烟为30%,与价格有关)、烟丝(消费税率30%,联想:要记“丝”和“30%”,组合起来为“三丝”,而有一道菜名叫“腌三丝”)、雪茄烟(消费税率25%)。2、自2002-12-20起,对既自产卷烟,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为H),从联营企业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再征消费税,否

6、则征收消费税。A、H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B、H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其销售收入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3、卷烟计量单位的转换、卷烟消费税的计算、每标准条的调拨价格与卷烟消费税率的确定(1)四种计量单位的关系1标准盒=20支1标准条=10标准盒1标准箱=250标准条=2500标准盒=50000支(2)卷烟消费税计算甲类卷烟:消费税=[45%*(1箱价)+150元(1箱量)]*X箱=[45%*(

7、1条价)+0.6元(1条量)]*Y条=[45%*(1支价)+0.003元(1支量)]*Z支乙类卷烟:消费税=[30%*(1箱价)+150元(1箱量)]*X箱=[30%*(1条价)+0.6元(1条量)]*Y条=[30%*(1支价)+0.003元(1支量)]*Z支(3)每标准条的调拨价格与卷烟消费税率设:每标准条的调拨价格为PX,卷烟的标准箱数量为B,消费税率为tX,卷烟以调拨价计算的销售额为S则:,所以卷烟消费税额=其中,【题】某市卷烟厂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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