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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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二)纳税人基本

2、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

3、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

4、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二)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5.1万元、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依法加收滞纳金。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一)税务文书送达稽查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但该公司相关人员均同时“失踪”。后经检察院工作人员协助联系到王某,但其拒不露面,拒绝签收告知书。由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

6、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该局于2005年11月16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将告知书邮寄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并在邮局取得了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已签收标识的回执单,后经确认在回执单上签字的为该公司员工金某某(金某某系李某的同住成年家属)。稽查局于2005年11月30日向该企业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经多次通知企业负责人王某、法定代表人李某到税务机关签收上述文书,都遭到两人的拒绝。稽查局于2006年2月17日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市经侦支队有关人员再次要求李某、王

7、某等人到经侦支队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3月12日,该企业员工金某某称受李某等人的委托签收了以上两份文书。(二)行政复议稽查局要求该企业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将应缴税款、滞纳金清缴入库。纳税人不服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于2006年5月19日向某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认为该公司收到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由于其没有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因此市国家税务局于200

8、6年5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该公司。(三)行政诉讼2006年6月6日,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稽查局送达文书程序违法: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而其没有收到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2.该公司无论是员工或者王某本人也没有签收过《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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