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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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章總則增設章名。第一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配合本法修正公布,將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為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第二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一、本條刪除。二、本辦法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就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爰刪除本條條文。第二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

2、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第三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條次變更。第三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一、各項費用。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三、相關警語。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四條 保險人與要保人簽訂投資型保險契約前,應將相關資訊充分揭露;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

3、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一、各項費用。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三、相關警語。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一、條次變更。二、為明確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時及簽訂契約時,保險人所應盡之義務,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三、為導正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實務,並督促保險人有效管理銷售通路,爰於第二項條文增訂「及銷售」文字,俾賦予主管機關另定投資型保險銷售規定之權限。第四條 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第五條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

4、值。一、條次變更。二、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二、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5、會計處理準則,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為期本辦法用語一致性,爰將第一項之「保險業」修正為「保險人」。一、鑑於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會計處理不同於一般投資型保險,故於本辦法第二章增訂相關會計制度之規範,因此,為免條文扞格,爰於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增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之文字,明定例外排除條款。二、配合投資型保險契約會計處理準則內容,已納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

6、範本第九章專章規範,基於為避免業者產生適用上之困惑,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條文,逕改依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辦理。第五條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但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二、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第六條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除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一、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

7、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二、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一、條次變更。二、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序文及增列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將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納入,以資明確。三、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管理事業,管理

8、事業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紀錄,按月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保存。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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