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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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7-12-15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步伐,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办”)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有效运营和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及国有和国有控

2、股企业改制重组后的出租资产、剥离资产、待处理资产等都纳入国资办监管范围。国资办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有权调度、核拨、处置国有资产,可将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股份制改造、主要资产处置(转让、出售等)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国资办审批。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必须由国资办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三)国

3、资办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五)其他纳入监管范围的事项。第四条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一)改制重组企业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清产核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企业广大干部职工(或职工代表)参加,由国资办聘请会计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

4、进行鉴证,清产核资结果要报国资办审批,并作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资产评估要由国资办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告经国资办核准后生效。进场交易由国资办委托指定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防止“暗箱操作”,挖掘资产的潜在市场价值。(二)企业改制重组要根据核准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未完成进场交易前)或进场交易的成交价格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改制重组企业的资产处置必须以进场交易的成交价为基础,经国资办审批(重要的事项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企业资产或转让收入要优先用于向职工发放经济补

5、偿金、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个人债务,妥善安置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企业改制重组要以招商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主要目标,推动企业盘活资产,加快发展。对经营者收购要加强监管,严控“自买自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企业单项重要资产(如房屋、主要设备、车辆等)的转让、出售等资产处置,也必须报经国资办批准,然后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国资办备案)、进场交易。第六条涉讼资产的评估报告必须报国资办备案,资产转让、出售必须进场交易。第七条进场交易必须规范操作,有序进行:(一)鸡西市辖区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委托鸡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二)产权交易中心必须按规

6、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国有产权交易的必备条件和相关的文件、资料。(三)产权转让公告应刊登在《鸡西日报》等新闻媒体或鸡西产权交易中心的专业网站上(已经省产权交易中心与全国联网),公示日期至少为20天,广泛征集受让方,实行多方案比较,防止“少数人”操作。(四)产权交易价格必须以经国资办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为底价,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停止交易,经国资办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五)征集的受让方在两个以上的,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投标方式转让;受让方为一个的,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企业、受让方、国资办等有关各方参加,采取公开谈判方式进行协议转让。(六)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转让手续是

7、办理产权过户的必备件。凡没有鸡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国资办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财政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做好国有资本的效绩评价工作。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国资办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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