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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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国资委《关于深入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X国资(2007)94号)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上述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分为: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权益;政府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第四条XX市XX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指导国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产权转让、产权改制、破产申请等事项等。 第二章企业运营管理第五条国资企业(不含担保公司、下同)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区政府审批后到区国资委备案,仅限国有企业之间或国有企业与下属单位、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担保,要求被担保企业信誉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国有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对企业提供任何担保。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根据区国资委制定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半年述职一次,汇报企业运营管理、项目投资、财务核算管理、融资偿债等情况,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未按期述职的企业,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第三章项目投资管理第七条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无论项目建设规模大小,一律不得实施。第八条对国有企业实施的经区政府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应加强过程监督管理,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标、合同签订、验收、决算等重要环节应向区国资委备案。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严禁将项目化整 为零躲避公开招标,严禁手续不全招标,严禁先进场后补办招标手续,严禁虚假招标。不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应会同区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中择优采选发包方式。严禁企业将项目自行发包、直接发包。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变更、签证。国有企业应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X区办发(2015)2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签证审批。未经批准的变更、签证不得进行结算。工程的变更、签证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重大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一条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概、预、决算管理,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安排进度,确保企业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国有企业承担政府交办的项目须按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项目竣工经区国资委审核相关备案资料后,由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国资企业应于工程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草案和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计划;企业建设投资及融资计划;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终止、解散、清算、改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外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入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企业项目建设管理等。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由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权限级次进行分类处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实行电脑账簿、信息卡片、实物分管原则,企业财务部管理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信息卡片、使用部门管理实物。第十七条为确保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自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入账手续。第六章财务核算管理第十八条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负债、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及盈亏情况。第十九条企业根据年度综合经营目标,编制会计年度财务预算,统筹管理收入来源,合理安排支出项目。第二十条企业的资金支出按照建设项目投资支出和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建设项目投资支出按照确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控制管理。与企业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无关的支出不得列支。第二十一条设立偿债基金并开设偿债基金专户。企业原则上应按年初债务余额(不含内部融资)的1%-3%建立偿债准备金,并设立偿债基金专户,于合同约定还款前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转入偿债基金专户,确保按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章融资偿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委下达的年度融资任务,编制年度融资偿债计划,控制融资规模,按期还本付息。年度融资偿债计划应包含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要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金融风险,反映年度内企业投资总规模、投资类别构成、资金来源和投资回报等情况,体现重点投资项目预计进展情况,做出风险因素评估、获得因素分析和资金筹措等。年度融资偿债计划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将年度还贷资金纳入计划,提前做好还贷资金衔接,确保按期还本付息。第二十三条对国资企业本年度新增的融资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间隙资金由区政府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及时还本付息,对集中调度管理的融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区国资委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 供担保,造成损失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企业未经区政府批准擅自启动项目,区国资委责令停止实施,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损失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实施的项目应履行相应手续而未履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变更概算而未变更、分割工程躲避招标、违规现场签证、高估冒算、签订“阴阳合同”以权谋私的,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运营、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财务核算、融资偿债等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求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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