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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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办法主张权益。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如东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县级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县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如东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

3、主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 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国资办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按规定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及相关

4、工作;  (五)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七)管理企业改制未售资产;  (八)对镇(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九)向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第三章 企业权利义务和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县级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

5、十条 县级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依法实施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6、第十二条 县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县级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按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县级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7、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经县政府批准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和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 县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8、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稽核、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出资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县级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报县国资办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应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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