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武侯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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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侯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我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武侯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

2、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7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区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第十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推荐、考核、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4、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7第十一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股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三)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

5、大事项。第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四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十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区委、区政府目督办联合下达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年度目标任7务。第十六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武侯区政府投资性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成武府发[2005]121号)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6、。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第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向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由企业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程序审核,再由企业书面上报区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任免企业负责人以及向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时,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政府,并按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政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7、理机构报送年度机构费用控制预算,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并纳入公司目标考核。第二十条7区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聘用员工应按照《成都市武侯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武委办[2007]44号)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一条区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参照《关于武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成武府发[2007]99号)执行;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价1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须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交易按照

8、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区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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