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道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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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道路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道路——结合“徐延格案件”谈我国劳务派遣规制劳务派遣引发的“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件”当我们讨论“劳务派遣”时就不得不提起这件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件”,因为在当时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对劳务派遣行为的保护还是一个法律空白。  徐延格,是山东省的一位农民;12年前,徐延格到北京肯德基配送中心从事仓储搬运工作,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在“肯德基”的要求下,徐延格与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05年10月12日,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忘记贴标签,“肯德基”便以

2、“违反配货操作规程”为由将其退回时代桥公司。同日,时代桥公司与徐延格解除劳动合同。  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连续工作了11年,应当属于“肯德基”的职工,即使时代桥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肯德基”也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其1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但“肯德基”认为,徐延格为时代桥公司的派遣员工,“肯德基”与徐延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补偿。无奈之下,徐延格于2005年11月28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17日,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徐延格和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

3、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驳回徐延格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  2006年1月25日,徐延格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将“肯德基”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延格与“肯德基”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6年6月26日,徐延格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时代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所签,属无效劳动合同。  接着,徐延格的另两位工友孙卫平和张传萍也因“劳务派遣”与“肯德基”发生纠纷,他们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在这种情况下,(8日北京肯德基公司表示已与三位劳动者顺利达成和解),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当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劳工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送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并认可他们以前的年资。同时还表示,公司将在全中国的肯德基推广这一政策。随后,徐延格、孙卫平和张传萍3位农民工与“肯德基”的劳动纠纷也尘埃落定,“肯德基”表示已与3人达成和解。徐延格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状,孙卫平和张传萍也申请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这一结果,不仅标志着徐延格等三位劳动者与肯德基之间的“劳务派遣”7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道路纠纷获得了圆满解决,也标志着许许多多像徐延格一样的劳务派遣员工

5、彻底改变了尴尬处境获得了更加明确的员工地位,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在全中国已开设超过1500家餐厅的新老员工都可以直接与肯德基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招聘员工,其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该案引起轰动,历时大半年,徐延格不服仲裁结果,提起法律诉讼及一审上诉,最终以与肯德基的庭外和解告终。此案被新闻媒体称作我国劳务派遣的第一案,它的发生直接影响到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巨大影响。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专章作出了规定,规范了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使其日趋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北京时

6、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雇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法的出台,填补了与劳动派遣制度相关的法律空子,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派遣员工,不能只想着逃避责任、增加利润。即便暂时逃避法律的惩罚,损害了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也必然引起公众和舆论的谴责,影响公司形象。案件分析(一)、劳务派遣:劳务

7、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台湾学者将这种关系称之为“派遣劳动关系”,并认为“派遣劳动关系,是指由‘企业’与劳工订立劳动契约,由劳工向‘他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工之间,但‘劳务给付’之事实,则发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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