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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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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
2、、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24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
3、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熟悉本职业(工种)国内外发展动态,能够预测本职业(工种)的技能发展趋势,善于继承,勇于创新,对本职业(工种)建设有一定研究;24(四)对本职业(工种)具有丰
4、富的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七条凡具备裁判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申报表》(附录1),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本人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并进行有效注册后,视为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工作。第八条未取得考评人员资格,但具备考评人员资格条件的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裁判人员申报,但需额外提交本人
5、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附录2)。第九条申报人员参加培训后,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证书和证卡。 第三章裁判人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裁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24 (二)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三)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监督评判委员会执行各项裁判制度的情况; (六)有权检举裁判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一条裁判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有关规定,展
6、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二)服从竞赛组委会的安排,承担指派的竞赛裁判任务;(三)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评判方案的设计;(四)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进行评判,确保评判结果的客观、公正;(五)配合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裁判人员执法情况的调查;(六)参加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的裁判人员更新知识培训。第四章裁判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职责:(一)制定本市裁判人员长期和年度培养计划;24(二)根据本市裁判人员培养计划,开展对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工作;(三)负责高级裁判员注册工
7、作;(四)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五)审核市级复赛、决赛及区县和系统级复赛的裁判人员资质;(六)每四年评选一次全市优秀裁判人员;(七)年度评议高级裁判员等次;(八)对高级裁判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九)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参加国家级竞赛的裁判人员。第十三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裁判员的注册工作,注册完成30日后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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