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许可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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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城镇房屋装修许可须知(行政许可事项)文章类型:房产测试9加入时间:2006-5-2119:22:03一、办理程序1、住宅房屋装修:⑴.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窗口申领《住宅房屋装修申请表》;⑵.核发《住宅房屋装修许可单》;2、非住宅装修:⑴.向窗口申领《非住宅房屋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⑵.申请书人凭《非住宅房屋装修申请表》,分别到规划、施工、消防、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审查手续;⑶.凭各有关部门同意的装修意见,核发《非住宅房屋装修许可证》;二、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权证书或承租证和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2.装修设计图纸(或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需要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还应出具拆改方案和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审定意见;3.影响相邻房屋采光、通风或正常使用的,需征得相邻左右(上、下)产权人和使用人同意签字的证明;4.改动立面装修的,应出具规划部门的意见;5.装修行为及房屋共有部位或共用部位的,应出具共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6.住宅小区在移交管理单位前,应出具开发建设单位同意的证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如未授权物业公司审批的,应出具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证明;7.装修公司的资质证明;三、工作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四、办理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60号令《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2.《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意见》五、收费标准无六、有关问题说明对下列项目免报审批:1.在室内进行粉刷、油漆和喷涂;2.装订护墙板、粘贴墙纸、瓷砖、面砖3.铺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4.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5.安装浴缸,铺设灶台;6.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下列项目不属于房屋装修,不办理装修审批:⑴房屋加层,改变屋面结构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⑵抬高层高或改变结构体系⑶改变使用功能造成荷载大幅度增加或增添大荷载的设备或装饰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浏览次数:1752008-11-26【大中小】【打印】【关闭】建筑内部装修申报需要文件资料如下:(1)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装修材料(主要为地毯、壁纸、防火涂料等)的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3)3)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4)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5)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6)6)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7)原建筑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8)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审报单位(建设单位)公章。(9)涉及消防设施改造设计工程所需材料应按照消防设施改造设计防火审核要求提供文件资料。许可时限: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每个工程内容相同许可一次,不收费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精品资料政府令第7号发文日期:2007-08-07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业经二OO七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起施行。省长张左己年8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建筑幕墙等特殊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负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机构分别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劳动、工商、环保、卫生、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饰装修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第二章从业资质管理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并自行完成。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和出借。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生产工具、设备;(三)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活动资金;(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配备相应的专业设计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与所提供的服务段、设备和资金,配备相应的工程监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质量规范、验收规范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取得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招标代理活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时,不得以违法的或者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后,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检验检测活动。第十二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经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三章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是指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外的用于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修活动。需要进行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统称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应当选择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单位承接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工程。第十四条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承包、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构。第十七条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工程;(四)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六)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十八条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开工后十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装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建筑装饰装修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进行公共空间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技术规范、技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五)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的,应当分别执行相关管理规定;(七)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八)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九)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十)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十一)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十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十三)施工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在居民区内,或者在高考、中考期间考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震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第二十一条装饰装修人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影响使用安全、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二十二条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店、娱乐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程竣工后,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经过计量认证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装饰装修测,经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修。具体保修期限以及保修内容由双方约定;合同对保修期限没有约定的,保修期限为二年。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四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统称家装装饰装修人)应当与承接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提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提倡家装装饰装修人选择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其提装修服务,以防止发生质量纠纷和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提倡家装装饰装修人委托监理机构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监理,以保证工程质量。第二十七条家装装饰装修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和保修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鼓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接受室内环境质量或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第二十九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因装饰装修材料和用适用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由负责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的采购方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书面或者公示方式告知家和家装装饰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家装装饰装修人指派施工单位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三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修材料以及设备的,还应当向家装装饰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家装装饰装修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人。因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家装装饰装修和赔偿;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家装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三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装市场,建立方便家庭居室装饰装系。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做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普及有关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以及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询、调阅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有关的技术文件、内业资料、合同、质量报告、装饰装修材料合格证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三)检查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书;(四)对涉嫌违法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生产工具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申请调解;(三)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四)建筑装饰装修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装修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当事人;对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法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作规定的,由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修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规范、技术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的逾期未改正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四)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因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不合格致使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或者造责令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工程违反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或者监理而未实行的,责令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七)装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达到改正的,对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家庭装饰装修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八)公共空间装饰装修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各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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