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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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解读第一讲“营改增”总体安排一、进行“营改增”试点的意义(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这次试点放在上海,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上海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应该看到试点所存在地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增大的风险。36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一)税率。在

2、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

3、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36(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1.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本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本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本市。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本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2.本市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3.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本市

4、财政负担。4.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例】本市某生产企业2012年2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应纳增值税=1000×17%+200×366%-150=32(万元)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5.试点

5、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例】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业务如下:1.取得鉴证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120万元;与外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250万元,取得服务业普通发票;与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424万元,取得

6、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税额24万元。362.取得咨询服务收入53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万元,税额18万元,其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12万元。3.当月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34万元。要求:计算该事务所当月应纳增值税。1.如果交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120-250-424+530)×5%=1976×5%=98.8(万元)2.现在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120-250)/(1+6%)+300+212/(1+6%)]×6%-24-34=(105.85+30)-58=77.8

7、5(万元)税负分析:征收营业税:营业收入×5%改征增值税:营业收入/(1+6%)×6%-进项税额营业收入×5.66%-进项税额营业收入×0.66%-进项税额>0,税负提高;<0,税负降低。36(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例】某航空公司本市总机构2012年一季度营运收入20亿元;外省分公司营运收入80亿元,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2.4亿元。一季度总分机构汇总进项税额6.8亿元。要求:计算一季度

8、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8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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