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抵扣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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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款抵扣政策汇总1第一部分增值税抵扣规定1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1二、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3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规定5四、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规定7五、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规定7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抵扣规定8税款抵扣政策汇总第一部分增值税抵扣规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

2、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

3、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5

4、、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从2005 年1 月1 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6、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5、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

6、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二、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1、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运输发票抵扣时限:   

7、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此条款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

8、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3、铁路运费特殊规定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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