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简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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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2、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三)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四)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

3、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五)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纳税人要按文件要求严格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国税函[2008]1075号)(六)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08]170号)(七)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

4、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

5、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八)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8]170号)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九)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

6、十)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财税[2009]113号)(十一)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

7、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财税[2009]113号)(十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豫国税发[2009]81号)(十三)企业应按月将需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25份及以下一册),

8、封面要求注明份数、金额、税额。(豫国税发[2009]81号)(十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的税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并备案,要加强对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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