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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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

2、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 金融企业

3、,为5:1    2. 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按照一、二所述政策规定,投资者的个人资金贷给企业,企业不能提供投资者个人收取利息的相关资料而支付的利息或超过上述规定标准支付给投资者个人的利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向上级反映。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

4、能否在税前扣除张颖  中国税务报  2009.05.11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各地税务部门实际执行差异很大。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以发文件、网上答疑、书面答复等形式明确不能税前扣除。主要理由:一是认为个人借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二是认为支出对象是企业的利息才允许扣除。更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则默许税前扣除。  各地政策不一给企业税前扣除造成不公平待遇,甚至有纳税人质疑:同样的涉税行为,为什么待遇不同?笔者的观点是可以扣除。这不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违反民法与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5、》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是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第八条我们明确,税前扣除的核心条件是:(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2)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许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6、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可以看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2.借款利息必须是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笔者认为,不同意税前扣除的第二个理由是片面理解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是规定利息费用扣除的上限“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不是规定利息支出的对象。将第三十八条理解为规定利息支出对象只

7、有非金融“企业”是不全面的。  没有违反《民法》与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有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民法认定民间借贷的本金及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下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  另

8、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该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法民发〔1991〕21号)的规定处理。”这个批复再次明确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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