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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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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某工业企业2010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一年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一年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A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一年利息90万。假
2、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4、该工业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500万元,支付一年利息75万元。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假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5、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利息120万元。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支付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该工业企业2010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6000万,2010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0万。该工业企
3、业2010年实际税负为20%,关联企业A的实际税负为2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C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8%。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假设这些借款利息支出都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第一步:相关性审核符合相关性原则。第二步:合理性审核(一)利息支出水平合理性审核借款方是否为关联方债权投资借款金额利息其他具有利息性质费用利息支出水平合理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工商银行否100105150建设银行是2001620315招商银行是1000900900C公司是500750
4、6015D公司是800120080401、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2、该企业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属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中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3、该企业向招商银行的贷款,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
5、方债权性投资。但由于是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直接可认定利息水平是合理的。4、向关联企业C公司的借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是60万,因此15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5、向境外关联企业D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1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应为80万元。因此,40万元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协定和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应按“股息”项目征税。由于股息的税率为10%,利息的税率为7%,应补扣税款
6、1.2万元[40×(10%-7%)]。(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关联方债资比例=30000/6000=5标准债资比例=2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1+90+60+80=261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61×(1-2/5)=156.6关联方债权投资①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②分配比例③不得扣除利息支出④分配金额⑤④×③建设银行3112%156.618.60招商银行9034%156.654.00C公司6023%156.636.00D公司8031%156.648.00合计261100%156.6156.61、建设银行贷款由境内A企业提供
7、担保,A企业实际税负为2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2、招商银行贷款由境内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工业企业。但由于该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这个债资比例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因此,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仍允许扣除。3、向境内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C企业实际税负为18%,低于该工业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的资料,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其高债资比例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其超过部分利息支出36.00万不允许税前扣除4、向境外D公司贷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标准比例的48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规程》第八十八条
8、规定,48万部分应视为股息,应补扣税款1.44万【48×(10%-7%)】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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