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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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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71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6第一节参保登记6第二节变更登记7第三节注销登记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10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10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12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13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第一节养老金核发1871第二节养老金调整20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
2、贴核发21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25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28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第一节就医管理31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34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35第七节监督检查36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71第一节工
3、伤待遇资格审核38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41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42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第三节其他核算51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53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53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55第一节举报稽核5571第二节日常稽核57第三节稽
4、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58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60第一节业务复查60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62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66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66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67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69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69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69第十六章附则71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
5、、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71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
6、件或资料之一: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条71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
7、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一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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