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重庆建设宣传报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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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居重庆建设宣传报道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宜居重庆的决定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宣传行为,增强社会意识,促进工作开展,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宜居家园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宣传报道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一切工作要按程序办理。第三条新闻报道工作必须坚持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的原则,统一宣传口径,明确宣传重点;宣传要全面、准确、客观、及时地反映“宜居重庆”建设工作情况。第四条宣传报道工作重点:(一)以“宜居重庆”建设框架体系主要内容为核心

2、,紧密围绕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进行宣传;(二)重点宣传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建设宜居重庆的工作思路、举措、进展、亮点及成效;(三)及时宣传宜居重庆建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成功经验,以及外地宜居建设成就和经验。第五条宜居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宜居办”)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宜居重庆”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其职责为:(一)配合市委宣传部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型系列新闻宣传活动、统一“宜居重庆”建设重大事件宣传口径;(二)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新闻宣传工作任务;(三)指导和监督

3、区县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6(四)与市内外主要新闻单位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积极协助媒体完成采访。第六条宜居办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新闻宣传和联络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宣传资料,协助媒体完成采访,密切配合宜居办宣传工作。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作为宜居重庆建设的主体,应合理制定年度宣传方案,明确联络部门和具体人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宣传资料,积极协助媒体采访,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宣传任务。第八条以宜居办名义统一组织的新闻宣传,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时

4、报送经领导审核并签章的宣传资料。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新闻宣传,应及时向宜居办反馈信息,并按季度上报宣传材料供存档、考核。第九条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一般由宜居重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宜居办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各单位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第十条各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将纳入宜居建设年底考核内容。6宜居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为把市委、市政府关于宜居重庆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宜居重庆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宜居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11号)(

5、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二、组织实施(一)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宜居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宜居办)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二)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年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每季度自查率为100%,抽查率为30%,年底检查率为100%。三、监督内容和重点(一)宜居重庆建设组织保障情况;(二)宜居重庆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市委、市政府对宜居重庆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指

6、示落实情况;(四)宜居重庆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专题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四、工作程序(一)责任分解6宜居重庆建设组织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建设宜居重庆目标任务分解》中明确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办理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设宜居重庆的相关要求和指示,对已明确承办区县(自治县)、部门或单位的,交有关区县(自治县)、部门或单位办理;对未明确承办区县(自治县)、部门或单位的,根据其内容按各区县(自治县)、部门和单位职责进行分工,确定主协办部

7、门、单位或主办区县(自治县)、协办部门及单位,并按要求及时办复。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按会议要求办理落实。(二)督查催办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宜居办,根据各项任务完成要求、时限,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材料的方式,结合现场督办、会议督办、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催办。(三)协调落实对分解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协调时,一般事项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请宜居办会议协调解

8、决,重大事项可报请领导小组协调。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将宜居重庆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每月向宜居办报送一次;6(二)市委、市政府对宜居重庆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指示以及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按交办或议定要求、时限及时回告市宜居办;(三)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宜居办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对督查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有关市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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