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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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

2、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1—二、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 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三、调整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

3、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6日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8日印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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