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社保缴纳新政解读和实务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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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社保缴纳新政解读和实务建议苏文近日,一份据传为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的《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通知》)文件,得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各方的密切关注并引发强烈反响。《通知》中载明:“各区社保经办机构:‘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在录入原有信息并确认后,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

2、采集界面,包括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截至本文章刊发之时,《通知》并未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全文,就网传《通知》内容,我们提供法律解读以及实务建议如下:一、《通知》内容是否可信?《通知》内容虽未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但前述关于《通知》中需填报劳动合同相关信息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2020年5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社局曾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兴区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载明“严禁参保

3、单位为无劳动关系、无工资发放、无个税申报的人员‘代缴’社会保险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20年7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失业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大兴社保中心”也发布《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员提醒》,其中明确载明“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另根据我们了解,北京市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开始着手清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鼓励企业自行为该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综上,我们认为该《通知

4、》内容较为可信。二、《通知》有哪些需要关注的内容?(一)从系统层面切断了社会保险代缴渠道根据《通知》内容,自7月5日起,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系统中需填报劳动者劳动合同信息,即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信息相绑定,杜绝了用人单位为无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可能性,从系统层面切断了社会保险代缴渠道。(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标识与管理4根据《通知》内容,将对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进行分类标识与管理,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既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

5、源服务企业标识,并对于不同标识企业中不同员工的采集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详见下表:(本图源自微信公众号“大兴社保中心”)三、《通知》对于北京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有何影响?(一)北京地区社会保险代缴市场基本已无生存空间根据《通知》内容,自2020年7月5日之后,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时需提供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换言之,前述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仅可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为其他企业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代缴行为已客观无法完成,社会保险代缴市场基本已无生存空间。(二)《通知

6、》后续可能对全国其他产生示范效应至《通知》发出之时,全国已有广东、北京两地区严禁社会保险代缴行为,前者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规定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后者则通过社会保险缴纳系统升级的方式对现有社会保险代缴市场进行清理。而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执行属地管理

7、,原则上北京市所出台的4《通知》内容仅适用于北京地区,但可能会对全国其他地区形成示范效应。(三)《通知》配套规定亟待出台根据《通知》内容,自7月5日起人力资源机构需逐步对现有社会保险代缴人员进行清理以满足合规要求,而对于社会保险代缴行为清理之后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则缺乏相关规定内容。例如对于此前已进行社会保险代缴的人员,如后续就社会保险代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出现争议,进而导致需进行补缴或其他需代缴机构配合完成的工作该如何操作等问题,目前尚处于规定空白,还请有需要的企业密切关注。四、《通知》中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代缴行为有何法律风险

8、?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虽然在北京地区并无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但有用工需求,而且劳动者出于购房购车资格、社保待遇享受便利等方面考虑要求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并非北京地区注册登记企业,无法在北京进行社保开户,一般只能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名义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此种操作方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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