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如何认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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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如何认识与执行?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以新代旧”是必然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以新代旧”是必然的。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在立法方面,可以且应该视为同一机关。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代言人”。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多相同职权,可以说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实质是由其常委会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再者,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都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

2、国人大的“代言人”。其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一样的。尽管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但只要是适当的法律且没有被改变、撤销,就是有效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只要是法律其效力应该是一样的。5其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可以“混为一谈”。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实践中全国人大的多部法律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既然有修改权,把全国人大通过

3、的法律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实在是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国人大也可以修改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视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应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因而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可以“混为一谈”的。由此可见,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立法的同一机关,在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上,“以新代旧”是必然的。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冯国海后法应优于前法5我以为,后制定的法律应优于先制定的法律。法律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社会发展变化,会发现法律中有规定不全或不到位的地方,后出台的法律会尽量规避这些问题,因此新法往往比旧法更

4、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如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但没有规定对不适当的决定的处置权。但监督法第三十条明确提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从法律层级来讲,地方组织法高于监督法,但监督法出台的时间晚于地方组织法,因而对于地方组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监督法里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监督法的规定执行。而从法律的普适性来讲,母法优于子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亦有母法之称,除此以外的法律,都是子法。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

5、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而任何与宪法规定或宪法精神相悖的内容,都要力戒避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规定不一致应依法适用笔者认为,应依据立法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适用”,并遵循相关原则。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

6、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外,还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5譬如,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持否定意见者以宪法及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只规定“会议期间”为由,若准许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可以提出质询案则违宪,有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笔者认为,新出台的监督法之所以没有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限定在“会议期间”,并非立法

7、“考虑不周”,而是特别立法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权的放宽;解禁质询案提出的“会议期间”限定,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符合“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适用原则。又如: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但是监督法第三十条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因此,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更加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以立法原则法律解释为依据

8、执行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尽一致的规定,应依据立法法的相关原则和法律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定。5一是以立法法原则作为甄别同一事项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在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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