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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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有效实施认证及证后监管,防范行业性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绿色食品认证和获证后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的防范工作。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工作,中心科技与标准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承担质量安全预警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质量安全预警工作以维护绿色食品品牌

2、安全为目标,坚持“重点监控,兼顾一般;快速反应,长效监管;科学分析,分级预警”的原则。第二章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第五条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分为使用违法违禁物质、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第六条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来源于绿色食品专业监测机构和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管等。第七条绿色食品专业监测机构通过分析有关监测数据,结1/5合对行业生产现状的调研情况,编写《季度行业质量安全信息分析报告》,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日前报送科技处,对于突

3、发性或重大的行业质量安全信息,随时上报。传真:;电子邮箱:。第八条信息员通过企业调查、市场调查或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在确认信息真实性后,及时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科技处。第九条中心网站负责日常收集有关政府网站的质量安全信息,并及时向科技处通报。第三章质量安全信息分析评价第十条科技处将质量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按行业类别、信息来源、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内容进行初步识别,并定期提交质量安全信息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价。第十一条质量安全信息专家组由中心分管副主任,综合处、标志管理处、认证处和科

4、技处等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行业内熟悉绿色食品认证和监管工作的专家组成,负责质量安全信息分析评价工作,确定质量安全信息等级。第十二条质量安全信息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和黄色风险等三个级别:(一)红色风险:指发生在整个行业内的危害,并可能造成全国性或国际性影响的、大范围和长时期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风险;(二)橙色风险:指发生在行业局部或可能造成区域范围内、2/5有一定规模和持续性的危害风险;(三)黄色风险:指发生在行业内个别企业或可能造成省域内、小规模和短期性的危害风险。第十三条质量安全信息专家组确定的红色

5、风险和橙色风险信息,须报中心领导班子予以审定。第四章风险处置第十四条风险处置部门由标志管理处、认证处、科技处、综合处和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组成,根据质量安全信息分级,分别采取处置措施:(一)红色级别风险处置、立即对相关企业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测或检查,确认质量问题后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暂停受理该行业产品的认证;、对该行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跟踪风险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风险扩大。(二)橙色级别风险处置、立即对相关企业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测或检查

6、,确认质量问题后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暂停受理相关区域内的该行业产品认证;、对其它地区的该行业申请认证产品加检风险项目,并加强现场检查;3/5、对相关区域内的该行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继续跟踪风险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风险扩大。(三)黄色级别风险处置、立即对相关企业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测或检查,确认质量问题后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要求所在省加强对同行业企业的认证检查、产品检测及证后监管,以避免风险扩大。第十五条经中心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后,综合

7、处负责将相关红色风险信息情况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中心与绿色食品专业监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监测机构定期提交相关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对于长期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有效信息的机构,中心取消对其委托。第十七条中心与信息员签订委托合同,信息员应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及时性。对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质量安全信息员,中心取消对其委托。第十八条中心有关部门在企业调查、材料审核、产品抽检、受理咨询和投诉等工作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科技处通报。第十九条建立信息来源激励机制。

8、对提供有效质量安全信息的专业监测机构和信息员,根据质量安全信息的等级给予相应4/5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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