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神醫療相關法規 - 屏安醫院歡迎您 - 醫事部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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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醫療相關法規-屏安醫院歡迎您-醫事部精神衛生法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規蘇敏哲案件強制住院10;11;12;45;46;50協助送醫38約束42錄音錄影攝影31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權利32訓練病人:適當獎勵金32病人擅自離院40強制社區治療50;51;52媒體30;67精神衛生法第 一 章 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

2、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重鬱症伴有精神病症狀、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所稱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神經衰弱症、自我感喪失症候群、慮病症、身體化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

3、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第 二 章 精神衛生體系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四

4、、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醫療資源分布情形,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第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5、。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第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由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

6、、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第九條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衛生,協助病情穩定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其就業機會。第十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與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第十二條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規劃、推動與整合慢性病人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相關措施。第十三條中

7、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事項。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第十四條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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