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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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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企业的特征二、合伙的概念三、合伙的特征四、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五、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六、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八、入伙、退伙九、合伙企业的解算与清算十、有限合伙企业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另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
2、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案例3.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财产的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
3、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三)财产的转让: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达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同意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
4、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各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选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监督。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事
5、务的执行情况。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31条规定,无论采取哪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一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如,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6、管理人员。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交易禁止的义务。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
7、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按约定的比例;平均分担;追偿权。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为了避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被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所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
8、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八、入伙、退伙(一)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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