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最新动向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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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最新动向解析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尤杨 蔺楷毅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指各方当事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持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仲裁程序,可直接进入司法执行,帮助债权人相对快速、便利的实现权益,因此该程序深受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人的青睐。我们曾代理多家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清收资产,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之前曾发表《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件的起草原则和技巧》、《公

2、证债权文书的“牢笼”——结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浅析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等文章,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研究这一程序的相关问题。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多,原有相对较为零散、笼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这一情况,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种类”、“对债权文书的审查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助于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现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若干最新动向,结合近

3、期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读者分享一些心得。近期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一)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其中第四百八十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内容进行了界定。(二)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首次明确担保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三)2016年1月,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

4、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对管辖法院、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审查依据和标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笔者理解,虽然该意见属于地方法院的规定,但是其中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该意见对于北京法院管辖的案件的重要意义无需多言,对于其他地区法院执行的案件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最新动向的归纳和总结我们理解,上述规定确立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以下动向:一、扩大了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

5、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在实践中,除了主债权债务文书外,各方当事人往往会为附属的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一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是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领域,始终有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质押合同具有物权属性,而保证合同更是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担保

6、合同不属于《联合通知》中规定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可通过办理公证而直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针对这一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5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

7、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可见,《异议复议规定》及《公证债权文书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扩大了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不再拘泥于债权文书,而是出于更加全面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担保合同同样可以经公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二、明确了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

8、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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