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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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强制执行公证最常应用的是金融单位.有一个案例:某金融单位(简称甲方)与某公司(简称乙方)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以乙方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作质押.期限为一年.上述两份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10年5月9日合同到期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甲方为避免风险请求公证处核实,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核实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为其出具了《执行证书》.甲方持《执行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乙方所持有的质押股票卖出

3、.将资金划入甲方账户.这个案例的甲方就是利用强制执行公证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具体应用中要注意如下事项: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

4、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春霞郭萍萍f黑龙江省勃利县公证处,勃利154500)【关键词】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的法律确认,具有同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必备条件《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

5、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下发的司发通(2000)107号《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了与此相一致的强制执行公证的必备条件.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均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所以办理此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一份完整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文书应该有明确的追偿标的.即有关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6、.如果标的不清,将来难以执行;2.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中约定有利息的,要有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3.有明确的债权人和被迫偿的债务人:4.履行期限,地点要明确,只有到期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5.如有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要具体落实并登记生效:6.债权文书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文书不能公证.三,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最高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7、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可见.公证机构对于一般的合同文书,不能一概而论均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只有上述范围内的债权文书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将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困难.实现不了不经诉讼而直接执行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这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债务回收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见,强制执行公证在债权文书履行中具有不可

8、替代的作用.(一)能够预防纠纷,避免诉讼.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且对违反法律后果(强制执行)必须作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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