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第一章教学讲义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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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第一章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8课时)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与财产 (一)民法上的物与财产1、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具有以下特征:(1)能满足人的需要。(2)必须具有稀缺性。(3)必须能为人力支配和控制。二、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物权。(二)物权的本质1、对物说,其代表人为德国的德恩伯格和耶林。这种观点认为,物权乃是人对物的权利,或者说是人直接对于物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2、对人说,

2、其代表人为德国的温德夏特和萨维尼。这种观点认为,物权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一种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抗一般人的权利。(三)物权的意义1、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2、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3、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三、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绝对权(二)物权以物为客体(三)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权利(四)物权具有排他性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3、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

3、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注意四、物权法(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2)公信原则。五、我国物权立法(一)必要性(二)立法现状(三)指导思想1、所有权的相对限制2、以他

4、物权制度为核心3、强化物权公示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一、支配效力。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包括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1、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防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2、内容。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碍、请求恢复原状。三、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一)物权破除债权(二)优先受偿权(三)优先购买权四、追及效力(一)物权追及效力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

5、的法律效力。(二)追及效力的限制1、动产善意取得制度2、取得时效制度第三节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一)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二)他物权1、概念。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限制物权)2、性质和特征。(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人权支付代价;(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1、概念。是以物的使用

6、、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特征(1)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权)(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其他财产权为前提。3、类型。外国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1)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和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一般认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地上权。(2)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核心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服务。(3)相邻权。是指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方便自

7、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4)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和放牧的权利。又称田面权。(5)用益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种类。(6)典权。是指以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据此在他人财产上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的物权类型。(二)担保物权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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