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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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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公司章程修改之探讨提纲一、案例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行情况(一)基本概念(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行法律规定三、公司章程修改程序之完善(一)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完善(二)公司章程修改对于利益受损害股东的程序上保护(三)股东权利的救济程序之完善四、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之限制(一)涉他性对于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限制(二)为防止股权滥用对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限制五、结语一、案例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
2、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股份意图已经相当明显。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2021/8/43(一)基本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章程的修改也称章程的变更,是指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予以删除、追加、修订和更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实质上是对公司组织要素和结构的更改,在法律形式上则表现为登记注册事项的更改。二、公司章程修
3、改的现实情况(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将章程的修改权力赋予股东大会,对修改的程序,表决方式等都有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我国《公司法》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只是简单规定了股东大会可以变更公司章程,至于可以修改的事项,大都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凡是章程中规定的都属股东大会可修改
4、事项。但是,这种不明确的规定有赋予股东大会过大的权力,使其可能介入一些与公司相关的、却属于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干涉。同时,公司章程修改的瑕疵也会对交易的稳定和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完善公司章程修改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程序:1、股东或董事会提议;2、将提议内容通知股东;3、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4、变更登记或备案。三、完善公司章程修改程序(一)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完善【德】:“章程的任何变更均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只涉及文本的,股东大会可以将变更的权利移转于监事会”【日】:“章程的内容由于客观事实的改变而不得
5、不加以变更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美】:除股东会外,公司章程也可由公司发起人、董事会变更。凡是与公司组织与活动相关的事项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都可以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如果事无巨细,凡是涉及到章程的变更都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也不符合效率的原则。因为股东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关,召开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要经严格的程序,成本高、耗时多,往往不利于公司及时对市场作出反应,贻误商机。所以应当完善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赋予其他主体以修改公司章程客观内容的权力,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更及时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
6、利益。(二)公司章程修改对于利益受损害股东的程序上保护对于利益受损害的股东的程序保护,国外一般确立了章程修改应该需要该类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日】:发行各种股份的公司,如果变更章程而损害某类股东利益时,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外,还需要该类股东大会的决议;【德】应变更数个种类的股票的原比例关系以使一个种类受到不利益的,为使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其需经受到不利益的股东同意。关于同意,受到不利益的股东应作出特别决议;韩国和美国也做了类似规定,从实际情况和各国立法来看,给予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以特别程序上的保护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公司稳定的要
7、求,我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三)股东权利的救济程序之完善如果对修改公司章程出现以下情况并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利影响,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以公平价格出售其股票。1、改变或废止现有的优先权2、就股票回购作出变动,包括制定尝债基金规定3、改变或废止优先购股权4、限制或排除投票权利(一)涉他性对于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限制公司章程不仅仅规定了股东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在公司法授权下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非制定者的设置与组成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甚至还影响到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可见公司章程是股东、公司高管及公司外
8、部债权人多元利益的结合体,称其为“涉他契约”并无不妥。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只须不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股份有限公司之本质、股东平等原则及不侵害股东之固有权,得随时变更章程之内容。”四、公司章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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