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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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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公司章程修改之探讨提纲一、案例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行情况(一)基本概念(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行法律规定三、公司章程修改程序之完善(一)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完善(二)公司章程修改对于利益受损害股东的程序上保护(三)股东权利的救济程序之完善四、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之限制(一)涉他性对于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限制(二)为防止股权滥用对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限制五、结语一、案例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
2、)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股份意图已经相当明显。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2021/9/173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1、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3、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
3、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4、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大港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的障碍并由此引发出“章程之争”。(一)基本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
4、备的由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章程的修改也称章程的变更,是指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予以删除、追加、修订和更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实质上是对公司组织要素和结构的更改,在法律形式上则表现为登记注册事项的更改。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实情况(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将章程的修改权力赋予股东大会,对修改的程序,表决方式等都有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5、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我国《公司法》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只是简单规定了股东大会可以变更公司章程,至于可以修改的事项,大都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凡是章程中规定的都属股东大会可修改事项。但是,这种不明确的规定有赋予股东大会过大的权力,使其可能介入一些与公司相关的、却属于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干涉。同时,公司章程修改的瑕疵也会对交易的稳定和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完善公司章程修改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
6、般程序:1、股东或董事会提议;2、将提议内容通知股东;3、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4、变更登记或备案。三、完善公司章程修改程序(一)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完善【德】:“章程的任何变更均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只涉及文本的,股东大会可以将变更的权利移转于监事会”【日】:“章程的内容由于客观事实的改变而不得不加以变更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美】:除股东会外,公司章程也可由公司发起人、董事会变更。凡是与公司组织与活动相关的事项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都可以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如果事无巨细,凡是涉及到章程的变更都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7、,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也不符合效率的原则。因为股东会并非公司的常设机关,召开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要经严格的程序,成本高、耗时多,往往不利于公司及时对市场作出反应,贻误商机。所以应当完善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赋予其他主体以修改公司章程客观内容的权力,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更及时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二)公司章程修改对于利益受损害股东的程序上保护对于利益受损害的股东的程序保护,国外一般确立了章程修改应该需要该类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日】:发行各种股份的公司,如果变更章程而损害某类股东利益时,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外,还需要该类股东大会的决议;【德】应变更数
8、个种类的股票的原比例关系以使一个种类受到不利益的,为使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其需经受到不利益的股东同意。关于同意,受到不利益的股东应作出特别决议;韩国和美国也做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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