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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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浅谈  摘要:截止2012年底,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975公里,基本建成以省会济南为枢纽,贯通各市、连接周边省份的“五纵四横一环”高等级公路网络。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本文就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的路路政管理问题进行了阐述。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路赔;救援中图分类号:U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Abstract:Bytheendof2012,Shandongprovincehighwaytrafficmileageof4975kilometers,basi

2、callycompletedintheprovincialcapitalofJi’nanforthehub,throughthecity,connectingthesurroundingprovincesofthe“fiveverticalandfourhorizontalpartofthe”highgradehighwaynetwork.Therapiddevelopmentofexpressway,theexpresswaymanagementisfacingmanynewproblemsneedtobesolved,thepaperroadmanag

3、ementinExpresswaypropertylosscompensationfeescharged,andtheexistingemergencyrescue.Keywords:highway;roadmanagement;roadlost;6rescue高速公路作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高速公路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近年来,在我国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迅猛发展的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路交通的行业发展、行业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路政管理作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

4、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着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高速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采取省公路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公路局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济南市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G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东南线59.44公里的路政、养护、收费等工作,负责大北环、G20青银高速、G2京沪高速(原济莱高速)和G35济广高速(原济菏高速)共计159.03公里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于人事制度、管理体制和高速公路企业化运作形式等“瓶颈”因素的制约,高速公路路政

5、管理在路产赔补偿费收取;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利于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现就以上两个方面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6一、路产赔补偿费收取问题目前,济南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管辖的四条高速公路,由于高速公路经营模式的不同,G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东南线和G35济广高速(原济菏高速)济南段事案路赔费用由本单位路政大队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收取,而G20青银高速济南段和G2京沪高速(原济莱高速)济南段的事案路赔费用由山东高速集团成立的路政队伍通过民事赔偿进行收取。当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性质问题存在两

6、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收取的赔补偿费只能定位于民事赔偿或补偿。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有将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定位于民事赔偿补偿,才能保证该费用实际用于弥补对公路路产损害的修复。6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取的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理由是: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是代表国家进行收取的,

7、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是民事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违法相对人之间只是平等关系,不能体现路政执法的行政管理地位。因此,应当由省级交通、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在收取费用的途径上,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相对人损害公路,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赔偿损失是基于其损害路产的行为,损害了公路管理者的所有权或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权产生的,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在公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种基于公路这一“物”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侵权

8、责任,应适用民事程序。而且这样有利于理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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