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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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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法医临床学鉴定研究 【摘要】目的: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危害性及受伤人员的伤残特征,为防范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提供参考依据;方法:回顾性分析119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法医鉴定资料,探索其共性、特征性等规律;结果:男性青壮年、流动性大的群体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主要对象,以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为交通工具者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以肢体、头部和胸部为损伤的高发部位,脑部和脊髓损伤极易发生严重后遗症;讨论:改善道路路况和交通工具条件,增强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注重安全保护,是防范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伤害的有效措施。【关键词】道路交通事
2、故;伤员;法医临床学鉴定。2010年1月至8月,我所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法医鉴定119例,占同期鉴定案例245例的48.6%。本文旨在通过对119例鉴定资料的分析,加深对伤员伤残特征和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性的认识,防范和减轻伤残的发生。资料与分析4一般资料:119例中男87例,女32例,男女之比为2.7:1。年龄6~67岁,平均33.9±10.8岁。伤员职业:学生9例(占伤员总数7.6%,下同),农民28例(23.5%),工人31例(26.1%),教师5例(4.2%),机关职员3例(2.5%),无固定职业者36例(30.3%),无业人员7例(5.9%)。伤员
3、交通工具:步行5例(4.2%),骑乘自行车6例(5%),驾/乘助力电动车11例(9.2%),驾/乘摩托车50例(42%),驾/乘机动三轮车32例(26.9%),驾/乘轿车或客车或货车15例(12.6%)。损伤部位:头部62例(52.1%),脊柱28(23.5%)例,骨盆19例(16%),胸部31例(26.1%),腹部19例(16%),肢体104例(87.4%),其它部位13例(11%),其中复合伤101例(84.9%)。鉴定标准: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
4、伤鉴定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结论:损伤程度:轻微伤20例(16.8%),轻伤61例(51.3%),重伤38例(31.9%)。最高伤残程度:无伤残26例(21.8%),10级伤残29例(24.4%),9级伤残20例(16.8%),8级伤残18例(15.1%),7级伤残10例(8.4%),6级伤残3例(2.5%),5级伤残4例(3.4%),4级伤残2例(1.7%),3级伤残3例(2.5%),2级伤残2例(1.7%),1级伤残2例(1.7%)。医疗依赖6例(5%)。护理依赖11例(9.2%)。讨论4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
5、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法医鉴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医司法鉴定结论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诉责任和/或落实经济补偿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现明显的性别、年龄、职业、交通工具的特征。男性伤员是女性伤员的2.7倍。青壮年明显多于其它年龄段人群。流动性大、从事户外劳动的职业群体更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固定职业者、工人和农民位居前三名。本组案例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主要是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与该交通工具速度快、稳定性差、缺少有效安全保护配置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差和驾驶技术欠缺存在着密切联系。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协着和平时期人类的生存安全和
6、生存质量。本组案例中,83.2%的伤员为轻伤和重伤,致残率高达78%。绝大多数伤员为全身多部位的复合伤,肢体、头部和胸部是外伤的多发部位,脑外伤和脊柱外伤不仅伤情重,而且极易发生严重后遗症,本组4级以上伤残的9例伤员均系严重脑外伤和脊髓损伤所致,表现为极度的智能缺损和/或多肢体严重瘫痪,以及性功能障碍,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4作者认为:①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因不同目的而出行的机会大大增多,为了保证人们出行的便利和安全,国家应不断提升道路等级,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改善交通工具,普及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公民交通安全意识,以减少道路交通
7、事故的发生。②呼吁公民出行时尽可能使用较为安全的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重视对头、颈等重要部位的保护,以保证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将伤害减少到最轻程度。③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重视和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正确处理和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作者简介:汪新华,男,52岁。湖北医学院咸宁分院毕业,医学学士,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现任湖北省阳新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科主任、湖北省阳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所长、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理事、湖北省黄石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湖
8、北省黄石市法医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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