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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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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脊柱损伤法医临床学鉴定探究进展【摘要】交通事故容易导致脊柱损伤。目前,对脊柱损伤的法医鉴定虽然有了一定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但是当前的标准与伤者情况和国际标准还存在差异。为此,本文对当前我国脊柱损伤评定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的脊柱损伤程度评定和伤残评定忽视了伤者重返社会在评定中的意义和损伤机制与并发症,评定结果受主观因素较大等问题。基于这些不足,未来有必要强化损伤机制和并发症在评定中的分量,增强社会功能的评定,并量化评定指标。【关键词】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脊柱损伤【中图分类号】R9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2、4-7484(2012)11-0645-02交通事故是当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个主要因素[1]。其中:脊柱损伤是交通事故中的常见损伤[2]。从实践来看,脊柱损伤的伤情严重而且复杂,给鉴定带来了困难[3]。本文综合当前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对脊柱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进行了综述。1脊柱损伤的评估与分类1.1脊柱损伤的评估脊柱损伤评估需要对脊柱材料特性、结构特性、加速度、载荷大小与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能较为客观的评估脊柱损伤[4]。从国外来看,有部分国家从骨折形态、脊柱完整度和神经功能方面出发,对脊柱损伤进行评估[5]
3、。我国当前的脊柱损伤主要根据医院的临床病例和交通事故分析报告等进行判断。但是,通常脊柱损伤会合并多种并发症,目前关于并发症的评估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影响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其脊柱损伤委员会制定的脊髓损伤神经学分类标准(ASIA)在对脊柱损伤并发症的评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根据ASIA标准,可以较为客观的对伤者神经功能损伤实现分类。当然,该标准没有充分结合损伤机制,而且缺乏感觉功能的评分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1.2脊柱损伤的分类脊柱损伤的分类是当前法医鉴定的难点问题。由于脊柱解剖结构相对复杂,损伤机理也不完全一致
4、,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损伤分类方法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还不具有可行性。从我国实践来看,脊柱损伤分类主要根据脊柱稳定性、损伤机制、损伤病程以及部位进行。这些分类方法各有优点,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而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学者们更倾向于综合分类方法。其中:随着现代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丹尼斯所提出的三柱分类法得到了较多的认同,实践中运用较广[6]。2脊柱损伤程度和鉴定2.1我国当前的损伤鉴定法医学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等是当前我国法医鉴定的主要参考标准。在这几个标准中,除第三个标准外,其余标准都有关于脊柱损伤的规
5、定。在《重伤标准》中,脊柱出现脱位、骨折,并伴有脊髓损伤或神经损伤情况,即为重伤。根据《轻伤标准》,脊柱损伤如果只是体现在外伤,比如外伤性的骨折或脊柱脱位、椎间盘突出等,都被认定为轻伤。从上述的脊柱损伤鉴定标准来看,具有极强的伸展性,有利于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损伤鉴定。但是,这些规定目前仅仅关注于脊柱本身,忽视了并发损伤,造成了各自之间的隔离。2.2脊柱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脊柱损伤鉴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问题表现如下:(1)当前鉴定忽视了损伤机制[7]。从客观的鉴定结果来看,需要结合伤者当时的损伤情况,同时
6、还要充分考虑伤者的损伤机制。但是,不同伤者的损伤机制判定存在困难,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倾向于重视伤情标准,忽视了损伤机制;(2)忽视了合并症的判定。从严格意义讲,脊柱的损伤程度应该评价伤者的并发症。但是,现行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局限于脊柱本身,与并发症的评定相隔离;(3)鉴定时机的选择。鉴定时机与损伤程度的鉴定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大多数脊柱损伤患者,多数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甚至多次手术。在何时进行脊柱损伤鉴定,直接关系到最后的脊柱损伤程度鉴定。但是,现行鉴定标准对损伤时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在评定结果方面引起争议;(4)脊柱损伤评定结果受到主观因素
7、较大。比如伤者的感受和有关鉴定人员的主观看法。这些也可能影响脊柱损伤鉴定结果。3脊柱损伤伤残评定3.1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交通事故导致脊柱损伤致残的主要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情况、损伤部位对伤者活动的影响、四肢情况、躯体感觉、大小便和生理功能进行评定。从有关评定标准来看,伤残鉴定主要以生物学特点作为依据。这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国际残损、残疾和残障分类》(ICIDH)标准有一定的差异。3.2现行伤残评定存在的问题从国际经验和鉴定实践来看,当前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当
8、前的伤残鉴定以医学鉴定为主,甚至是唯一标准,忽视了伤者融入社会的不便。从ICIDH的思想来看,伤残鉴定在重视医学鉴定结果的同时,也强调了伤者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性。这无疑可以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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