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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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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和对策分析警察出庭作证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已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2012年3月,新刑诉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为构建科学的司法体系,提升诉讼效率、彰显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石。然而,实践中因受传统执法理念影响,致使警察出庭作证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制度上存在较大漏洞,程序性规则较为粗陋,应诉技能相对薄弱,使得警察出庭作证的成效不佳。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未雨绸缪,结合当下队伍现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来解决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问题,不断推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一、当前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
2、和现状(一)警察出庭作证对案件审判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倒逼执法规范化建设。警察走向法庭,对审查案件事实具有重大的意义,让原本难以理解或者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的证据通过警察专业的表述得以具象化,增强了审判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但警察出庭作证也意味着执法办案人员需要更加的规范,否则侦查过程中用以证实、严惩犯罪的证据就会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的实施,让很多执法办案人员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新要求,从而反过来一定程度上也更好地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倒逼执法规范化。(二)警察出庭作证的需求在逐步增长,将成为未来趋势。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
3、断推进,犯罪嫌疑人权力保障和律师权力得到不断的加强和扩大。而司法程序中,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也在逐步增长。警察走向法庭,必将成为当下及今后诉讼活动中的新常态。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今后日常执法中不得不面对的课题。(三)警察出庭作证比例还相对较低,制约公诉制度的发展。警察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家错案。但纵观整体,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虽有但并未得到真正普及。多数情况下,侦查员都是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取代亲自出庭作证,并得到了公检法机关的默认
4、。这种情形极不符合现代庭审的要求,损害了审判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二、警察出庭作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思想观念滞后,存在抵触心理。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警察群体对出庭作证依旧存在抵触心理,思想观念未能跟上法制进程。在诉讼过程中,本应严格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而现实往往是,在庭审过程中,大量使用侦查阶段取得的有利于控诉的书面证言,在未经过当庭质证的情况下,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简单化的证据采纳极大程度上忽视了诉讼的公正与对被告人权力的保护。同时,受传统执法理念所制约,部分侦查人员还停留在
5、警察只需要负责案件侦查阶段工作的误区,认为侦查案卷足以还原案件过程,诉讼意识差,导致了警察在庭审中的责任缺失。(二)职业素养缺失,应对能力不足。警察出庭作证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技能上,不少警察还未能适应从“侦查员”到“证人”的角色转变。在实践中,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证据意识不强,执法程序不严谨,加之警察应诉心理和语言技巧的不足,在受到三方质证时,往往容易出现无所适从和退却心理,大大降低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致使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以非法证据形式被排除,经不起法庭的质证。(三)程序规则粗疏,应对策略不足。警察出庭作证意味着执法办案
6、人员将从幕后走到台前,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出庭流程和应对策略作为支撑。而当下,很多执法办案人员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流程、上庭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上庭后应当如何应诉等一系列规则问题一知半解;加之警察出庭作证案例相对较少,可供借鉴的有效经验又相对比较匮乏,致使在庭审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四)警力资源紧缺,保障制度不实。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势必让执法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时间延长,而基层执法办案人员还承担着社会维稳、巡逻防范、值班处警、社区管理、违法打击等多项重要职责,在原本警力就紧张的条件下,难以让执法办案人员有充裕的时间来备战庭审,确保出庭
7、作证的成效。此外,警察出庭作证还意味着执法办案人员身份以及侦查手段的暴露,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今后的侦查工作带来影响。三、规范警察出庭作证之对策思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强化证据效力、增强审判效果,维护程序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项基本职业技能,融入到队伍培训教育工作中,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质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一)转变执法理念,尊重客观事实,打破制度推进过程中的思想屏蔽。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如前文所述,审判中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意味着所有
8、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其侦查过程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要经得起法庭的推敲。为此,基层执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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