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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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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内容摘要: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当前审判实践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且在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已严重影响庭审质量。这一问题能否解决,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案件的公正审判,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笔者试从不同角度挖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同时对完善我国证人出庭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书证主义传闻证据 前言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被广泛运用。英美法系国家把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列入证人证言范
2、畴,而我国把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鉴定结论单独列为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控辩举证的审判方式要求证人出庭,这样才能使法庭直接审查证人作证资格、证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以便辩别证据的真伪。而证人不出庭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出
3、庭作证,将直接影响诉讼案件的庭审质量,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的证言,当对方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时却无法质证、辩论、以核实真伪,法院也只能依靠双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庭后书面审,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达到高效、公正、公平的水准和目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不挖掘证人不出庭作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同样也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4、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角度:权利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作为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的义务”,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与其作证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然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证人权利的规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 1.权利、义务与责任不对等。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
5、只规定证人应履行作证义务,不明确规定证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却均对证人享有的权利只字不提。《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56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告知其应如实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
6、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对证人的权利却并未规定应当告知。《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在法庭调查中要告知证人的权利,具体什么权利却没有明确。对证人的其他权利,如:在侦查阶段要求保密权、证人费用请求权、对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方法逼取证言有抵制权和控告权等均未规定。其次,对证人规定义务与责任脱节。我国立法上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却都没明确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责任,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出现随意性。这种结果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
7、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说服教育,最终是否出庭却由证人自己定夺,对于拒不出庭作证者,司法机关因法律没有规定制裁条款而无可奈何,使得庭审辩论和质证形同虚设,从而动摇对抗制赖以存在的根基。 2.片面地规定证人作证只是义务。 一定意义上讲,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义务,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只单纯地强调证人作证只是义务,不承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权利。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作证是证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止和妨碍”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
8、或举报”,即承认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是报案人或举报人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举报人或报案人也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证人,举报或报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证的过程,只是作证方式不同而已。把证人作证只单纯地规定为履行义务,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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