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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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张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摘要]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己成为困扰司法的一大因索,证人在审前所做的陈述在法庭上被大量使用,使得控辩式诉讼流于形式。刑事证人出庭率低,除了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证人的观念因素外,最主要的还是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立法上义务与制裁失衡,缺乏对出庭证人的权益保障措就。应当通过提高公民对作证义务的认识、完善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制度、确立证人特权和豁免规则等来改变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状况。[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作者简介:张波,1964年岀生,男,汉族,山东淄醇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为刑事诉讼法)证人

2、出庭作证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來看,证人出庭作证后形成的证人证言始终是最原始、最天然的证据。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陆续出现了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但证人证言并没有因此而退出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我国在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充分肯定了冇•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做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作用日益为学界和实务界所重视。但是由于诸多因索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

3、的现象相当普遍,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从刑诉法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的庭审制度在推行屮最突岀、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新的庭审模式中,证人要岀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反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询问,以便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等进行审查,去伪存真。据统计,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來,深圳中院证人出庭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件计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上海黄浦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为了使所审理的刑

4、事案件中证人能尽量出庭,费了九牛二虎Z力,但证人的出庭率却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福建省检察系统1997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山于证人因出庭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永春县法院'市理的受贿案件竞无一人到庭;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的“宝马车撞人案”中,有十多位目击者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但在后来的调查中,那些“目击证人”却都不愿意出來作证,致使本应不难认定的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⑴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暴鏘出以下诸多弊端:(1)不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证人因为其与被害人和被告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其陈

5、述更具有客观性。但由于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在书血证言小,证人出于利诱、人情或威胁而作伪证,某些执法人员暴力取证,某些证人由于事过境迁而记忆模糊,因而不利于查淸案件的事实。(2)影响审判公正,不利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先生曾经指.11:"刑事诉讼中的公证审判是诉讼人权保障的最高「I标。”⑵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人权保障。(3)使控辩式诉讼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庭审功能的发挥。证人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的争辩就缺少证据支撑,导致控辩双方的争辩陷入胡搅蛮缠的境地,法官的听案、审案、断案就只能建立在书血证言的基础上,使得庭审中心主义变为庭后中心主义

6、。(4)证人不出庭容易导致“书证中心主义”的不良后杲。证人不出庭作证,代之以书面证言的现彖往往会导致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概念的淡化,无形中助长了“书证中心主义”。⑶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在刑爭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來,主要有以下几个:1、传统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在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屮,儒家思想一直占据正统地位,儒家所倡导的核心内容为“礼”,而“礼”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讲究和谐。“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必然会使人们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徳败坏的表现,这种涉讼为耻的传统诉讼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的行为。⑷孔子以“仁”为核心,提倡“礼治”,崇尚“无讼”

7、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对社会言行的影响极其深远。证人也多受此思想影响而缺乏作证的积极性。“贱讼”、“鄙讼”、“耻讼”心理,是证人不愿出庭的主观诱因。因此,在提倡“依法治证”的同时,促进证人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2、立法上义务与制裁的失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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