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对保险法补充作用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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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对保险法补充作用研究论文内容简介: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己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殊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债权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合同

2、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受新的合同法调整呢?其实不然,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独有的补偿性和保障性的基本功能,使得它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不完全对等等方面,都具有自已的特点,以《保险法》直接调整保险合同更为合适。因此,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一般法的《合同法》。但由于《保险法》是在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背景下制定的,整部法律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条款只有60多条,远不足以解决保险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虽然2002年11月28号保险法作了部分修

3、改,但对现实生活中争议最多的保险合同部分,却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样在现实操作中便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4学海无涯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被保险人开车不慎撞了人,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了,那就同时产生了两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是侵权行为之债,它是指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另一种则是合同之债,合同指的是当事人

4、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如保险合同一般便约定投保人将一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作为代价,他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约定的风险发生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便有权利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此在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中,如果约定的风险发生了,被保险人便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之债的债务人,又是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并且合同之债的发生是建立在侵权行为之债的基础上,即只有被保险人在这个保险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才与被保险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保

5、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则是要由被保险人这个中间环节来衔接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车祸发生后逃跑,受害人的家人找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往往会遭到拒绝,理由便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他的索赔权便不能得到实现,被保险人的义务有:一是出险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出险通知的期限: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出险

6、通知的义务,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二是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法》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又不出面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如果两年的时效已过,则他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便可视为放弃了。而受害的第三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保险法》第50条有这样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

7、者赔偿保险金。”但是在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款中,并没有做出类似的约定,而《保险法》中对此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显然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依据不足。4学海无涯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或法规,但是全国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它要求凡是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都要强制性的投保该保险,并将其作为车辆年检的必备条件,该险种最终的保障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即受害人,这样的规定是防止车祸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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