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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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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的处理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一、股权确认纠纷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三、股东出资纠纷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4、章程欠缺绝对
2、必要记载事项。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六、股东知情权纠纷;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八、股权转让纠纷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142、决议撤销纠纷。十、发起人责任纠纷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收到损害的。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3、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二十、公司解散纠纷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其中大部分是与股东、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纠纷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我现在就上述所列举的常见的股权纠纷进行简单阐述并根据案例简单地介绍实践中的对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以下以有限公司为公司类型来具体阐述。一、股权
4、确认纠纷:股权确认的定义: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纠纷就是指第三方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该诉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股东资格没有被认可或者受到了伤害的主体,而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股东,因为公司与股东的天然联系,因为该诉结果与公司、股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公司和股东均应参加诉讼。在原告与公14司争执时,被告是公司,公司股东为诉讼第三人。在原告与其他股东争执时,被告是其他股东,公司为诉讼第三人。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
5、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1)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6、,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2)股东名册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3)出资证明书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
7、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4)验资证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14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
8、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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