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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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办法》(粤建保函〔2016〕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由市、区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

2、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的市、区政府是指有棚改任务并选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棚改的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购买主体是指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企业。—8—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在棚改项目中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实施建筑工业化。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

3、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二章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第七条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制定本区棚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审核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本区棚改规划,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上报。  第八条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本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区未来年度棚改的规模总量和分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本区

4、未来年度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及分期购买计划安排,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本区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九条各区政府应制定本区棚改未来3-5年目标及行动纲要,明确本区未来年度棚改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测算本区财政购买服务的承受能力,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要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本区—8—财政实力相匹配。第三章政策准备第十条各级政府购买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棚改列入本部门(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

5、购资金的,购买主体所属的本级政府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二条各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申报,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其按时偿还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当购买主体所属的市、区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市、区政府应积极向省政府申请由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第四章实施采购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

6、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第十四条—8—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

7、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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