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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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好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6〕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

2、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8—2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

3、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或其下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成都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4、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8—2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5、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8—2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

6、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住房小区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

7、排。第四章购买程序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8—2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采购需求论证内容,并将购买服务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购买主体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情况,确定分年

8、度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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