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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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2、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

3、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

4、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防疫处、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已部分下放县级实施2行政许可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5、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渔港监督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自治

6、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已部分下放县级实施下放。3行政许可渔业船舶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983年第七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

7、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渔港监督处、广西渔港监督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已部分委托下放县级实施。4行政许可国家重点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

8、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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