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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2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商务厅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8号,2001年3月15日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
2、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40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3、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国务院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
4、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10日商资发〔2010〕20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5、、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9月25日桂政发〔2010〕46号)第二十三条: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
6、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核准。商务厅外资处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委托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管委会实施,自治区本级由商务厅承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商务厅承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7、除国家外商投资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根据桂政发〔2015〕28号文,该项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分管理权限下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商务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文明确。212行政许可进出口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
8、通过修订并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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