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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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自治区海洋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一款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

2、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第五条第一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第五条第二款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条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

3、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自治区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2行政许可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铺设施工审批【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一款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主向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

4、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第六条海堤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六条要

5、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自治区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3行政许可路由变动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审批【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

6、、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十条第一款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4行政许可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审批【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

7、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包含在油(汽)田总体开发方案中的路由超出石油开

8、发区的海堤电缆管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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