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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国资发〔2007〕5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企业:现将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转发给你们,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参照试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履行相关手续:-9-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金方案须经区国资委审批方可实施。二、三级及以下企业的年金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后,报区国资委备案。二、上报审批及备案材料
2、应包括:企业年金方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情况、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和管理形式。三、各企业在试行年金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试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附: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年金△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办公室2007年9月4日印发-9-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3、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
4、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9-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
5、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9-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
6、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二)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一)关于年金形式和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
7、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二)关于年金的激励机制-9-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应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以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8、。(三)关于与社会化统筹管理相衔接企业应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方案中确定年金取代统筹外项目的办法,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试行年金的企业在改制时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计提统筹外项目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关于资金的列支渠道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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