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件分类说基本理论内容及其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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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财经学院2010年证据学专业选修课法律要件分类说基本理论内容及其理论根据作者:曾玲班级:法律0841班学号:081101400155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则,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在历史的长河中又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1.法规分类说。此说认为,在实体法内有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的分别,以原则规定或例外规定来适用其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一般来说,实体法中的本文为原则规定,但书为例外规定。因此,它主张:凡要求适用原则规定的当事人,仅应就原则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无须进一部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就应由他负举证

2、责任。   2.待证事实分类说。此说主张,依待证事实的性质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它认为:凡主张积极事实、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负举证责任;凡主张消极事实,内界事实的当事人,不负担举证责任。   3.法律要件分类说。此说主张: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举证责任。(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理论内容法律要件分类说中最具影响力者为规范说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所提出,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主张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去发

3、现分配的原则.他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形成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力受制规范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罗森伯格的规范说从法律规范入手探讨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对事实的分析纳入法律要件的范畴之中,他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发生一定的权利的“权利形成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即基本规范,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凡于权利发生时,妨碍权利的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碍规

4、范;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行使之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在此分类基础上,其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力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之人,应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力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大陆法系国家多数认为法律要件学说为通说。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受到了一些应用于损害赔偿诉讼的诸如“危险领域说”“损害归属说”“盖然性说”等新学说的挑战。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依据-3-广西财经学院2010年证据学专业选修课在诉讼中,举证

5、责任究竟由哪一方负担,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的问题,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信任度及诉讼的进程,甚至威胁到判决能否顺利进行等,因此,基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观和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以使当事人双方获得同等的保护。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民事活动中的风险当然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规定之中。法律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而法律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通过法律要件的形式进行具体细化并加以确定的,也就是说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发生和有效并不是以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的,而是

6、通过规定这些行为的具体的、必要的组成部分来确定这些行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要件的规定是对民事行为的一种简练的概括,这种简练的概括中就体现了民事活动中的风险。那么既然在民事活动中的风险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那么法律要件的规定当然也不是完全针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规定的。而每个当事人承担不同法律要件不能完成的风险,也就是对自然状态下民事活动风险的一种法律体现。在自然状态下,当事人有义务缓和消灭自己承担的风险;那么在法律状态下,当事人自然也有义务完成自身承担的法律要件,而这种对自身承担的法律要件的完成在诉讼过程中就体现为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完整的举证责任的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

7、义:   1.行为责任亦称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或形式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负有向法官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它又包括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两方面的内容。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需请求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利益;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所承担的向法官提出证据的责任,二者具有法律逻辑上的内在联系与因果关系。“谁主张谁举证”是对主观上的举证责任的最典型概括,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则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只要有请求则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履行主观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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