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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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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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修正案(一)一、删去第四章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二、将第四章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四章第七十三条。三、将第四章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四章第七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修改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四)特种设备作业

2、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四、将第四章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四章第七十五条,名称修改为:“转让、出租和出借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处罚”,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五、将第四章第七十九条

3、改为第四章第七十六条,名称修改为:“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六、将第四章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

4、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分别改为第四章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七、删去第四章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二条。八、将第四章第九十三条改为第四章第八十五条,名称修改为:“锅炉停用一年以上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即重新启用的处罚”,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锅炉停用一年以上

5、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九、将第四章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四章第八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

6、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十、将第四章第九十五条改为第四章第八十七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十一、将第四章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

7、条、第九十九条分别改为第四章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十二、删去第四章第一百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电梯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处罚“(一)法定依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1、较轻“报废零部件为不涉及到电气信号传输及机械传动的易损件。“2、一般“报废零部件为悬挂装置、传动装置、机械附件、

8、电子元件等。“3、严重“报废零部件为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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