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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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商管理规定代理商资质代理商要以法人单位为主体与我公司或各合作开发项目签订代理合同,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等资料。(无资质代理商如想销售园区内项目只能挂靠有资质代理商进行销售)代理商管理规定为提升南山地产形象,建立完善的市场体制,保证市场有序发展,充分保护代理商和消费者的权益,特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如下: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设有固定的售楼处,同时拥有专业营销、策划团队。对客户自商品房成交之日起至房产证办理完毕做好全程手续办理及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南山地产信誉、形象不受损害。代理商对外宣传活动(包括门头设计、宣传资料、车体设计等)必须经南

2、山地产策划部审核批准。代理商加盟条件:南山地产各项目所有代理商售楼处禁止使用“南山集团”、“山东南山”等字样。门头标识要求统一规范展示所售楼盘名称。禁止任何代理商、中介组织恶意诋毁南山地产形象,损害南山地产市场声誉,违者一经落实罚款10万元。各代理商不得私自收取内部认购款(定金、首付款或全款),要及时汇入南山地产专用的预售监管账户,否则不为买受人出具南山地产所售项目指定账号的相关收据和发票,不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没收代理商所有佣金,同时对代理商处以楼款十倍处罚,同时停止其一切销售活动。各代理商不允许对南山地产提供的交易文件、凭证进行伪造、涂改,不允许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

3、害消费者权益;不得违背公司意愿赚取差价,或索取客户额外报酬,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通报处罚10万元。代理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取降价或变相降价等手段恶意竞争,一经落实将由代理商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并予以10万元以上罚款。代理商管理规定对代理商的要求:如代理商代理区域变更或售楼处迁往异地、增设售楼分销机构的,必须经南山地产批准授权后方可运行,否则将予以10万元以上罚款。代理商参加房展会、举办推荐会等活动,必须经南山地产同意备案方可执行。否则予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代理商以南山地产所售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宣传时,仅限以销售为目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解除代理合同的代理商须交回宣传资料。违者经查实罚

4、款10万元,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如有续约意愿,应于代理期满前2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代理授权自动终止。如代理商违反本制度及南山地产所售项目所签售相关商品楼销售代理合同,公司有权提前解除代理合同;代理商自愿提前解除代理关系的,双方在结清因履行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权的情况下,可解除代理合同,并签订解约合同。合作开发商要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力度,规范其销售行为,严格控制销售佣金点位,统一为12个点,严禁私自调整佣金而扰乱市场,特殊情况举行的促销活动必须提前报我公司审核。代理商管理规定凡被客户投诉的代理商,我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并处以5-

5、10万元罚款。同时任何南山地产的合作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该代理商合作。要求代理商在外地做宣传推广时,一定要统一宣传口径,各区域对外承诺标准要一致;要求代理商的二级、三级分销代理点位必须统一一致;要求代理商在同园区代理项目不能超过三个以上,并到南山地产备案;不允许任何代理商以任何名义在南山地产所辖属园区内设立违规售楼处,一经发现将强制取缔。龙口置业2011年10月18日代理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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