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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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北林学发〔2005〕92号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和《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2003年10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住宿管理第一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大局,配合公寓办的调整。第二条学生入住学生公

2、寓应当在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公寓办签订《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协议》。第三条学生到校外住宿,应当在放暑假前一个月内向公寓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书及班主任、学院的意见),经公寓办备案与学校签订外住协议后可以到校外住宿(大一学生不办理外住手续)。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四条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办理延长住宿手续。毕业和休、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办完离校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7天)离开。第五条学生应

3、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第六条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得私自在宿舍放置家具,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放置家具的,应当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放置。我校城规、

4、园林、木工等有做图需要的专业,学生可以购买和使用折叠桌,但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宿舍其他同学的利益。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侵占和借居空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三)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发生问题,由学生自负;(四)未经公寓办批准,学生不得出入异性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

5、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部分公寓安全管理第八条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做到房间无人时关门关窗,切断电源。第九条有以下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热夹、电熨斗、电吹风、电蚊香、电磁炉、微波炉、加湿器、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等违章电器(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隐患的

6、);(三)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四)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加热灶具;(五)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六)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汽油、煤油、硫酸等危险品;(七)在学生公寓内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凡因以上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小动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一条禁止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或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7、,违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出入证管理和门卫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应当登记后在被访人带领下上楼会客;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入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公寓楼在规定时间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验证登记,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喝酒晚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喝酒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二)喝酒晚归、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喝酒晚归、破坏公物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住宿学生未与班主任或者学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

8、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禁止私自在宿舍换锁、加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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