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

ID:6111157

大小:4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1-03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_第1页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_第2页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_第3页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_第4页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汕房金管〔2011〕1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0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负

2、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在职职工的范围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

3、住房公积金。10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登记或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第八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自

4、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单位更名手续。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缴存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10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

5、局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缴存基数。本条款所称的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下一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十一条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与第十

6、条所称的上一年度含义相同)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

7、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汇缴清册,汇缴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没按期缴存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七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则上应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

8、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自行补缴的,由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单位不提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