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

ID:50599344

大小:12.69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3-07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更新日期:2008-12-1511:29:48索引号:530300-008415-20081215-0005发布机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称: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

2、存、结算等。第三条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办理。6/6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

3、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五)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七)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缴存公积金及少缴公积金的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指:1、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2、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4、账户设立及变更第六条6/6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副本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或所属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第八条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

5、到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缴存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6、。6/6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第十三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例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12%。第十四条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第十五条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

7、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经管理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

8、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6/6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