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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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第三条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申请以及相关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提供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服务。第四条本公司提供以下员工持股计

2、划登记结算服务:(一)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咨询与设计;(二)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三)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为员工开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和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明细账户的账户号码,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和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四)在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变更、终止等阶段,办理—1—相关股票及其证券类权益(以下统称股票)或资金的过户、划转业务;(五)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协助上市公司等通过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因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股票买卖业务,并根据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六)提供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3、权益处理服务;(七)为上市公司及其员工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查询服务;(八)提供员工持股计划合规管理服务;(九)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约定的其他服务。第五条对于本公司根据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服务,除上市公司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外,其他服务可由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后委托本公司提供。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上市公司应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并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授予或其他归属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全

4、体员工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用于记录归属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员工的资金,并可用于办理相关的资金清算交收。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或资—2—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账户注册申请表;(二)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上市公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加盖法人公章);(五)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的,还需出具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六)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

5、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名称为“上市公司全称—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上市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并须记录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上市公司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本公司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注册资料信息和相关材料,为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或资金明细账户配发账户号码

6、。—3—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明细数据;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归属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员工的资金明细数据。第十条本公司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资金的过户、划转与清算交收结果,对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或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进行维护。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约定等需注销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或资金明细账户的,本公司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将该证券明细账户中的股票划转至符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约定的其他证券明细账户,或将该证

7、券明细账户中的股票从上一级的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至被注销明细账户的员工的普通证券账户或符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约定的其他证券账户;将该资金明细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其他资金明细账户或被注销明细账户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或符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约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或资金明细账户注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需被注销的账户号码。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明细账户或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变更后的账户注册资料信息。—4—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已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员

8、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的,本公司比照现有结算备付金利息支付安排,按照规定时间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产生的利息记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并可根据上市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变更、终止阶段所涉及的股票与资金的过户、划转第十四条在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变更、终止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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