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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12
《《安全环境-环保技术》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现状及对策.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现状及对策摘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的有效实行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加入国际气候变化阵营有着巨大影响。我国已在深圳等七省市试行了碳交易,“十三五”方案帮助我国从区域性碳交易体系向全国碳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在2017年开启全国碳交易市场。列出了我国碳交易体系下的立法现状及立法问题,并根据问题一一提出对策,为我国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尽早与国际碳交易制度相衔接。1前言中国是国际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2、虽然未设立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是必然会实行自主减排的。我国的碳交易已进入试点阶段,但我国未颁发有关的专门性强制法律文件,而拟制法律首先就是要精准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到现在为止,我国法学界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近些年我国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以下观点:欧阳爱辉(2018)《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中指出碳排放权是准用益物权;田丹宇(2018)在《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检视》中提出碳排放权是行政权力;蒋博雅(2019)在《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中提出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兼具公权私权双重属性。由于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特点,这
3、与物权的基本特征大致符合,所以我国学者普遍将其当作准物权看待,但是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并不符合我国产权理论对“物”的定义,所以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应作为强制性行政许可权被界定。2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立法现状2.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政策发布密集我国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并发布了众多其相关的政策(具体政策看表1)。国内方面,2007年颁布了首个应对全球变暖的国家计划,也是首个综合性的政策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计划”;同年12月,发表了题为“中国的能源形势和政策”的白皮书
4、;2008年,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的白皮书。国际方面,中国与美国在2014年11月签署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这份声明第一次确定了2020年后中国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计划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到,这在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发挥了实质性作用。2.2试点成绩显著第一,中国颁布了相关工作方案。2012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个专门规定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由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后其他试点也颁布了碳交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加以实施。第二,我国已经确定
5、了碳交易企业试点的范围。因其主体是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2012年11月,上海公布了首批碳交易试点的范围:包括191家企业。第三,我国建立了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我国采取的分配方式是混合模式:大多情况下为免费分配,小部分为有偿分配,也就是自由分配。此外,为迎合新排放源的需要,还会通过拍卖将部分排放权分出。第四,我国建立了碳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深圳是中国首个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建立了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之后每个试点的碳排放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都逐步完成。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问题3.1碳排放权归属不明确根据我
6、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碳排放权是作为准物权或是行政许可权利,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地位的缺失使我国排放交易理论基础缺失,进而不能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我国若不能及时明确碳排放权的具体定义,那么设立完善的契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体系更是遥遥无期了。3.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立法层级较低自发改委决定开展试点后,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且七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也在不断出台,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但是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经济发
7、展情况制定的,只适用于各个地方本身的情况,无法满足国家整体市场的需要,再者,已发布的政策法规的立法水平太低,其效力并不足以协调国家部委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实际操作问题,这就会导致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工作难以展开。3.3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力度较低从监管能力角度看:我国碳排放的监管能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因为我国在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以及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减排统计等制度设计上并不完善,由此导致数据统计准确性差,时效性也得不到保障,各个指标体系之间缺乏统一性和配合性。从监管机构角度看:由于我国开行试点,所以我国碳
8、排放交易市场也有多个地方监管机构,而对于统一的监管机构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涉及具有监管问题时,各地方监管机构易发生推诿的现象,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机制。从公众监管角度看:监督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外部监督主体,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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